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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费者维权计划

  • 作者:思忖者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8-8-13 16:22:00
  •   新规一:泄露消费者信息最高罚万元

      维权事件:刚拿到新房钥匙的张女士最近总是接到某装修公司工作人员的推销电话。张女士曾质问过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如何知道她的姓名、联系电话。工作人员都异口同声地说,是从公司电脑客户资料库中查来的,至于客户资料库的资料来源则是商业机密,无可奉告。对此,张女士十分恼火却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月份,从未去过河南的市民李先生接连收到6封来自当地的“交通处罚单”,要求其速致电咨询详细罚款数额及付款方式。因担心被不法分子套用车牌,李先生立即向环翠警方报案。警方调查证实,该罚单是假的,系不法分子骗人敛财的手段。但罚单上详细记载着李先生的姓名、通讯住址、联系电话、车辆违章地点、处理决定等,这使得李先生忧心忡忡。

      《条例》规定:严禁经营者搜集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的消费者信息。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的姓名、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家庭情况、居住地址、身份特征、健康状况、收入及财产状况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消费者或其代理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或不正当使用。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消费者的信息向他人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新规二:保修期商品两次修不好可退货

      维权事件:4月份,市民姜先生在市区一家通讯设备公司买了一部手机,几天后,手机待机时间最长不超过14小时,经检测后得知是手机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反复维修后,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姜先生先后6次到该公司提出“换机”要求,但均遭对方拒绝。

      《条例》规定:在“三包”期限内,商品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更换或者退货责任;消费者要求换货的,经营者应当为其调换相同型号、规格的商品;不能提供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发票价格一次性为其退清货款。经营者履行“三包”责任,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折旧费和其他费用。

      新规三:装修保修期不低于两年

      维权事件:2007年9月1日,家住环翠区远遥村的王女士聘请市区一家装修公司装修新房。装修结束后,开始供暖。供暖不足两个月,暖气管却突然爆裂,导致家具、地板等物品损坏。王女士为此找到该装修公司负责人,但对方却拒绝赔偿损失。

      《条例》规定:装饰装修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施工时限、施工质量、保修期限、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由经营者提供装饰装修材料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材料。因施工质量问题或者经营者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需要返工、重做的,经营者应当免费返工、重作。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的防渗期为五年。保修期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新规四:赠品质量差也可索赔

      维权事件:3月份,市民于先生在市区一家商场消费时获赠了一个水杯。拿回家后,于先生发现产品与外包装上描述的功能不一样,且质量存在问题,遂找到商家要求换货。但商家却以该水杯是“赠品”为由,不给更换。

      《条例》规定: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向消费者提供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以及其他责任。据环翠区消协工作人员介绍,将赠品质量纳入消费者保护条例,此举在全国还是首次。

      新规五:医院应协助查阅复印病历

      维权事件:今年初,市民张女士因妇科病做了手术,术后一周出院。但一个多月后,张女士又感不适,她怀疑自己身体不适可能与医院的手术有关,为弄清真正原因,张女士要求复印处方、检验检查报告等资料,然而,主治医生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复印。

      《条例》规定: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应当尊重患者及其亲属的知情权、治疗选择权,但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患者或者其亲属同意,不得公开患者病情。患者或者其亲属查阅、复印处方、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时,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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